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6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毓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101年8月7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陳毓雯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毓雯(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101年3月21日07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文山五街與忠勇路口時,經警舉發有「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線指示」之違規。受處分人於期限內申訴,經原舉發機關函覆後仍不服,本所遂於101年8月7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逾期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因欲禮讓對方所駕駛的車輛先行,而於路口暫停之際遭其追撞,這是未讓幹道車嗎?另本街道為雙線,如對方行駛方向正確,為何會在伊所在的車道發生擦撞?爰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之所以規定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旨在確認行車順序及劃分道路路權,以維護交通往來之安全,故汽車駕駛人「讓車」,當須將車輛暫停,待有路權之他車輛駕駛人通過,安全無虞時,始能再繼續通行。且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於交岔路口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之支線道車,除於進入路口前應先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通過外,於駛進路口跨越交岔路時,亦須隨時注意幹線道車之車況,做好停讓之準備,禮讓幹線道有優先權車輛先行作通過,以維護交通安全。惟按行政罰係以行政義務之違反,為其可罰性之依據,其仍以就行為人違反行政義務之不法行為加以非難、制裁作為其裁罰性之基礎,故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始加以處罰。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101年3月21日7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文山五街由西往東直行,行經文山五街與忠勇路口,欲左轉忠勇路時,適與沿忠勇路由南往北直行、欲左轉文山五街,由第三人即 凃澤佑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研判受處分人有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線指示(即於設置讓路標線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之違規而掣單舉發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1年6月12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1年7月12日中市警四分交字第1010019264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4幀在卷可稽。
(二)惟查,本院依職權勘驗車禍當日該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如下:本件車禍肇事路口並無紅綠燈,車輛往來之流量不少;受處分人騎乘LNZ-110號機車先到達車禍現場之路口,見有主幹線車輛往來,而停止禮讓主幹線車輛先行後,斯時,凃澤佑駕駛3159-D3號自小客車亦隨後到達車禍現場之路口,並停於受處分人機車右前方,因凃澤佑所駕駛上開車輛欲左轉往嶺東路方向行駛之際,未注意陳毓雯機車正停止於其車輛左側旁,即逕為左轉行進,致發生本案車禍事故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核與受處分人所稱因欲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而於路口暫停之際遭追撞等語大致相符,堪認受處分人於進入系爭路口前已注意來車,發現主幹線車輛往來不斷,而先停止禮讓其他車輛先行,佐以案外人即凃澤佑於警詢時供承:伊到肇事地點時,沒有注意到對方(受處分人),致發生碰撞等語,此有 涂澤佑 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查。據此,本件車禍肇事因素,應為第三人即凃澤佑疏未注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車距,貿然駕車左轉而肇事。從而,本件受處分人尚無違反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之規定。
處分機關未察及此,率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5款及第63條第1項等規定,加以非難或裁罰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率認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3條第1項之事實,核與事實不符,原處分機關未察及此,而對受處分人逕為前揭裁決,難認允當,處分人之前開異議為有理由,本院應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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