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林木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7日至129年6月1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木建。嗣債務人林木建於⑴民國94年6月21日、⑵民國94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1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6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53,252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愛平││0000-0000│建│1120│10000分之20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1345-│地號:臺中市太│集合住宅│總面積:78.81│陽台:12.98│全部│││00○○○區○○段0547│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78.81│花台:4.24│││││-0004│層數:007層││││││├───────┤層次:五層│││││││臺中市太平區建││││││││興路22巷24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建號**1655.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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