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4號、107年度執字第3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維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所附附表之漏載部分,均補充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申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7之罪雖分別經附表備註欄所示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9日9時13│106年1月23日14時13│106年2月6日14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3號、第546號│字第493號、第546號│字第493號、第546號│││、第609號、第761號│、第609號、第761號│、第609號、第76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629││││號、第630號│號、第630號│號、第6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6.07│106.06.07│106.06.07│├───┼────┼──────────┼──────────┼──────────┤││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629││││號、第630號│號、第630號│號、第630號││判決├────┼──────────┼──────────┼──────────┤││判決│106.07.03│106.07.03│106.07.03│││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52號│第4352號│第4352號││├──────────┴──────────┴──────────┤││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29號、第630號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7日│106年3月13日14時│106年1月17日││││1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3號、第546號│偵字第953號│字第1731號、第1584號│││、第609號、第76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630號│798號│號、第2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6.07│106.12.29│107.05.02│├───┼────┼──────────┼─────────┼──────────┤││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9│106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630號│798號│號、第2168號││判決├────┼──────────┼─────────┼──────────┤││判決│106.07.03│107.02.05│107.05.28│││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352號│字第1304號│第6304號││├──────────┤├──────────┤││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編號6至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6年度審簡││士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29號、第630號合││字第2123號、第2168號│││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1年6月││刑1年│└────────┴──────────┴─────────┴──────────┘┌────────┬──────────┬─────────┬──────────┐│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15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31號、第1584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2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5.02│││├───┼────┼──────────┼─────────┼──────────┤││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2168號││││判決├────┼──────────┼─────────┼──────────┤││判決│107.05.28│││││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04號││││├──────────┤││││編號6至7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2168號│││││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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