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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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8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夏興國以其為犯罪直接被害人及冤獄受難人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