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抗告人 謝必育 代理人 馬維青
號1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雪棻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