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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