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4│││月│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毒品危害防│││條│制條例第4││││條│├───────┼─────┼─────┤│犯罪日期│92年7月16│93年6月21│││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字第168號│字第983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同左││後││方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簡字│93年度訴字││審││第415號│第1399號││├────┼─────┼─────┤││判決日期│93年9月1│94年1月25││││日│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3年11月5│94年4月7││││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不符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條件││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