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法條│項第3款││├────────┼────────┼────────┤│犯罪│94年5月25日至94│94年6月1日及同││日期│年11月15日│年月6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81│94年度偵字第2097││││1號│7號│├────┼───┼────────┼────────┤││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76│95年度訴字第1253││事││8號│號││實├───┼────────┼────────┤│審│判決│95年7月6日│95年11月21日│││日期│││├────┼───┼────────┼────────┤││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76│95年度訴字第1253││判││8號│號││決├───┼────────┼────────┤││判決確│95年7月6日│95年12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