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0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3月間某日至同│94年1月初至94年1月12│││年6月25日│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署93速偵│桃園地檢署94毒偵字第│││字第102號│922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3年桃簡字第1019號│94年易字第503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9月29日│94年10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3年桃簡字第1019號│94年易字第503號││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3年10月28日│95年1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