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959號
原   告 國恒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許學彫彫慶機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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