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五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山上鄉山上村山上五七號之九)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