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