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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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熾杉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非因財產權爭執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