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七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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