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秀明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林靜梅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