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8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既係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而依公司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甲○○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芸珮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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