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秀蕙 代理人 林炯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補正委任狀(委任林炯良為代理人之委任狀)。│├───────────────────────────┤│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並未檢附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聲請人承租上開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請說明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㈣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請說明聲請人配偶之工作及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聲請人於財產清單中記載於101年購入汽車一輛,且每月須││繳納貸款14,483元,請說明該筆款項係由何人繳納?(該項││支出並未列記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中)。│├───────────────────────────┤│㈦聲請人於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中,記載平均每月收入為15,000││元,平均支出為15,000元,請說明:││⒈每月收入與支出之數額,何以與「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所列之數額不同?││⒉依債務人所列之收支計算,均無餘額,如何履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㈧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㈩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