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林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SRIRAMLALPANA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17樓之3房屋之稅籍證明、被告SRIRAMLALPANA之居留證影本。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管理費合計新臺幣257,75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