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張智銘 被告 陳清池 上被告陳清池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