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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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聲請人 陳金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再興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6,229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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