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孟娟及債務人 林松沂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4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28日至124年12月2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孟娟、林松沂。嗣相對人楊孟娟於9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⑴借款230,000元,清償日期為115年1月16日⑵申請信用卡刷卡額度120,000元,債務人林松沂於96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200,000元⑵1,600,000元,清償日期均為125年3月16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楊孟娟自⑴104年4月16日⑵99年12月23日起,債務人林松沂均自104年4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楊孟娟計尚欠本金⑴138,503元⑵10,836元,債務人林松沂計尚欠本金⑴1,779,914元⑵1,317,34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信用卡申請書、房屋貸款契約書、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吉隆││1435│建│5,301.93│100000分之30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臺中市大里區吉│集合住宅│第九層:86.75│陽台:11.28│全部││││隆段143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5層│合計:86.75││││1│1313├───────┤│││││││臺中市大里區內││││││││新街15之16號9││││││││樓│││││├─┴──┴───────┴────────┴───────┴──────┴────┤│共同使用部分:吉隆段1427建號,面積8,89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吉隆段1428建號,面積3,48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