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4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五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嶺東技術學院就學期間,邀同
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
2筆,總計新台幣(下同)104,700元。上開借款均約定借款
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退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
次日為開始償還日期。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分,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
款人應立即將尚欠餘額全數還清。被告丙○○於民國(下同
)95年6月畢業後,自96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還款,依約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另被告乙○○、
丁○○○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兩造間之就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放款利率表為證,信屬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