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7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兩造間約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1條規定,雖載明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
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
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
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
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是本件即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又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