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
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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