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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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羅明宏 律師
相 對 人  黃亮錏惠好安養中心
上列聲請人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台北縣新莊市公所低收入
證明書各乙份為證。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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