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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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1月1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10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稱相對人侵害專利,須賠償伊損失等語。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