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醫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醫簡字第6號

原告 洪瑞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王銘柏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龍

王姿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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