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醫簡字第6號
原告 洪瑞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王銘柏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