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

原告 陳立杰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抗辯就

  本件票據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已為清償而所抵充之利息、本金數額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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