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
原告 陳立杰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斌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抗辯就
本件票據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已為清償而所抵充之利息、本金數額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