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42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1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