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98號上訴人 莊守智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
楊明廣 律師被上訴人 莊慶發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攜同證人莊黃牡丹、 呂莊秀燕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