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