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原告 楚寶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文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9萬2,724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