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謙君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謙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謙君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8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