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2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劉玟 岑
一、債務人 劉玟岑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劉家瑋 前就讀智光商工邀同案外人 黃婉容 、案外人 劉忠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9,44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劉忠勝已於970506辭世,案外人劉家瑋、案外人黃婉容及債務人劉玟岑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繼承案外人劉忠勝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劉家瑋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5,89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玟岑既為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案外人劉忠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2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玟岑│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75893││5月07日起│0月03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月04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玟岑│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893││6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