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及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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