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王訪賢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玉玲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86,798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起訴,以上開金額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59,28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查報被告目前住居所,並釋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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