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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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翊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含外包裝瓶壹瓶,驗餘淨重壹柒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翊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為警查獲之透明液體1瓶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98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瓶1瓶,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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