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郭金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 魏玉霞 │泰山區農會│108年1月29日│11,271元│T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