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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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吳衍寰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 律師
吳彥欽 律師 洪郁雅 律師被告 林致佑 (已歿)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致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翊橋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