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錢進興 上訴人 錢金 同上訴人 錢謝銀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複代理人 程映瑋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確認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所爭執之土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67元(計算式: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65.8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4,100元=270,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毛崑山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