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二)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94年10月13日陰性報告各一紙;
(三)被告甲○○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