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月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相對人月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2、提出相對人月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名為
3、 陳明 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4、陳明利息起算日(請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