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715號債權人 劉玉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家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