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211號
原   告 東方爵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心渝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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