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436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賴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5日與原告簽立
炫金卡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一年,嗣未依約還款,迄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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