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當庭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99年6月2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7000元,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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