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9,8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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