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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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三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劉春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94年5月5日│30,000元│AA三五六二八四│││││內壢分行│││四││├─┼─────────┼─────────┼───────────┼────────┼────────┼──┤│2│ 戴金沐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94年5月5日│30,000元│0000000│││││陵分行│││││├─┼─────────┼─────────┼───────────┼────────┼────────┼──┤│3│聖軒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94年5月5日│30,000元│0000000│││││心分行│││││├─┼─────────┼─────────┼───────────┼────────┼────────┼──┤│4│ 許錦堂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4年5月5日│30,000元│CF九二三九一三││││││││五││├─┼─────────┼─────────┼───────────┼────────┼────────┼──┤│5│尼采極品咖啡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4年5月5日│30,000元│AQ0五六七七三││││司杜福台│潭分行│││九││├─┼─────────┼─────────┼───────────┼────────┼────────┼──┤│6│玄唐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4年5月5日│30,000元│QC七四四三一四│││││行│││八││├─┼─────────┼─────────┼───────────┼────────┼────────┼──┤│7│ 宋洪彬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94年5月5日│30,000元│LB一八二九0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