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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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哲 (即 林世聰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2,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