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漢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湘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
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
始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林漢堂聲請交付本院102年10月29日、
同年11月19日、同年12月10日及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僅泛言為提上訴,須瞭解全部庭期開庭內容而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云云,然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
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
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
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
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無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經本院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之被告
陳湘綺、證人 朱必修 等2人是否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該2人均未以書面表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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